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了《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继承编与公民的基本权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其中,“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修改是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做出的一大改动。
面对这样的修改,我们要看到“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也要进一步完善原有的遗嘱形式,以满足大众不同的合法法律需求,让社会生活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自洽与平衡中变得更加美好。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而设立的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根据规定,公证遗嘱效力具有高的效力,具有优先性。
从法律条文的对比中也不难看出,《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还规定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而《民法典》中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
由此可见,《民法典》修改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规则。《民法典》中新的规定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即以遗嘱人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将不再认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尽管《民法典》将遗嘱效力问题做出了一定的修改,但是公证遗嘱这种形式依然有存在的必要。不置可否,公证遗嘱有其他遗嘱方式难以弥补的优势。主要原因有三,首先,公证机构的公证使得公证遗嘱具有性;其次,严格的公证程序让遗嘱变得可靠有效;后,公证遗嘱具有公益性,突出了其高性价比的优势。
面对这样的修改,我们要看到“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也要进一步完善原有的遗嘱形式,以满足大众不同的合法法律需求,让社会生活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自洽与平衡中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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